清洪資深大律師在馬來西亞、新加坡和英國 (倫敦和劍橋大學) 接受教育。他於 1969 年取得英國律師資格 (Inner Temple)。1971 年,他獲頒劍橋大學國際法文憑。他擁有劍橋大學三一堂學院的法學士學位,並在該學院完成了關於中國和蘇聯之間邊界爭議的法律問題的論文。他在劍橋大學接受法律教育的導師是傑出的國際律師 Lauterpacht 教授和 James Fawcett 爵士 (歐洲人權法院的傑出法官和 Chatham House 的領導人)。他在劍橋大學的導師包括 D.W. Bowett 教授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的作者) 和 R.J. Jennings 教授 (‘The Acquisition of Territory in International Law’的作者)。
清洪資深大律師於1976年獲得香港大律師資格,並於1986至1987年擔任法官。1988年,他被任命為御用大律師。在整個法律生涯中,他專門研究刑事法,以及民事法的各個方面,包括誹謗法。 1997年在香港主權交回中國後,他成為資深大律師。他曾參與大量備受矚目的案件,包括涉及廣興有限公司以及廉政公署 (ICAC) 秘密監察的合法性問題的案件 (案件編號: DCC689/2005),以及涉及香港房屋委員會且導致了在區域法院中止訴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超一案。由於這些案件,香港成立了新法例《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以合法化香港執法機構進行的秘密監察。清洪資深大律師曾代表 Akai Holdings Limited 和 James Henry Ting 辯護,並在永久擱置聆訊申請中代表上海地產的毛玉萍。他曾為其他人辯護,如歌手兼演員謝霆鋒;被無罪釋放、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林達明一案,該案決定了法官在處理招認口供時應如何行使司法酌情權。他曾以不同身份在備受矚目的案件中擔任法律代表,如王龔如心、陳振聰、冠軍練馬師簡炳墀、醫生何惠德的賽馬會貪污案的案件等。
清洪資深大律師於1996年成為英國特許仲裁員協會的資深會員。在他的眾多公共職務中,他曾擔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福建省委員、大律師公會紀律委員會副召集人、刑事傷害賠償委員會委員以及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他亦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同為海牙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認可大律師,以及香港城市大學和香港樹仁大學的兼職教授。
清洪資深大律師十年來為星島日報每週撰寫專欄。他的著作 ‘Defending the Law’ (《捍衛法律》) [2008]、 ‘One Judgment a Week’(《每週一篇判決書》) [2014] 和 ‘Reflections’ (《反思》) [2021] 講述了他的法律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