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紹強資深大律師80年代中期於當時的香港律政司署開始了他的法律職業生涯。他在各級法院,包括1997年前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檢控不同類型的刑事罪行。他曾被借調到香港金融管理局為貨幣和銀行法提供建議,並於1997年出版活頁版 ‘Monetary and Banking Laws of Hong Kong’ (《香港貨幣及銀行法》) 。
他於2008年獲得資深大律師資格。他在2011年從律政司退休前擔任副刑事檢控專員。在2012年開始私人執業前,他曾擔任香港司法機構的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他數十年的法律執業範疇涵蓋一般罪行,包括謀殺、誤殺、強姦和搶劫。他亦專注於商業罪行 (如串謀詐騙、欺詐、盜竊等)、貪污罪行、洗錢、資產追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案件,以及相關的行政法。他為一般客戶和公共機構提供法律意見、出席聆訊、上訴、認罪協商和求情,也處理沒收令的法律程序,以及憲法事宜的司法覆核。
通向正義的道路曲折而漫長。他採取強硬立場,也習慣於處理艱難案件,無論是矚目、複雜或看似簡單的案件。在案件中要得到公正的結果,需要在辯護時展現高度專業,以及公正的檢控。基於人類及法律機構固有的易錯性,在刑事司法的檢控和辯護之間,普通法正確地將它們建立在不對稱的基礎上:檢控一方必須超越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上證案,而法官在程序和證據問題上亦會執行嚴格的刑事標準,這正是普通法的精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