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刑事和民事法。
在刑事法方面,姚大律師多次由私人延聘代表辯方處理辯護工作,也曾受聘於法律援助署和律政署。
在民事法方面,姚大律師曾處理人事登記案件、誹謗糾紛、土地糾紛、商業糾紛和歧視糾紛(參看:Chen Raymond v Lo San & 2 Ors., unrep. DCEO 1&4 of 2003)。
作為大律師,姚大律師有處理各法院案件的相當經驗,包括:人事登記處、各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和終審法院(參看:HKSAR v Chan Chi Keung, unrep., FACC 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