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纓淇

大律師

執業範疇
  • 刑事法
  • 精神健康法
  • 人身傷害
案件選例

HKSAR v*, ESCC700019/2020: 

在審訊中代表未成年被告,取得就「暴動」罪指控的無罪判決,並獲得訟費。被告在認罪後滿16歲,成功說服法庭案件應在少年法庭審理,並基於挑戰相關閉路電視錄像的可靠性及主要警員證人的識別證據,成功挑戰嫌疑人的身份。

HKSAR v LK. W, HCCP665/2021: 

在原訟法庭受爭議的保釋覆核申請中代表被告。成功說服法庭撤銷裁判官要求向各中心申取量刑合適性報告的命令,並准予被告在判刑前保釋。

HKSAR v C.C.M, KTCC866/2021:

代表無精神行為能力且無法言語、被控遊蕩的被告。由於被告因發展性及智力障礙被認定為無能力答辯,成功通過書面陳述說服控方撤控。

HKSAR v N.H.M. [2021] HKCFI 2223: 

在審訊及後續上訴中與關百安大律師一同代表上訴人出庭,成功推翻「在公共場所行為不檢」的定罪,並成功反對控方的重審申請。

HKSAR v C.K.W, FLCC1625/2020: 

在審訊中代表未成年被告,取得涉及雷射筆、「在公眾地方持有攻擊性武器」控罪的無罪判決。成功以「合理理由」作為辯護理由及挑戰主要警員證人的可信度。

HKSAR v T.Y.C, KCCC2761/2020: 

代表無精神行為能力、面對6項「遊蕩」控罪的被告。被告因發展遲緩及心理障礙被認定為無能力答辯,在被告入獄8天後反對控方基於兩位精神科醫生建議提出的監察和治療令,在覆核下成功替被告取得保釋。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Pik Wan[2021] HKCFI 771: 

由Paul Harris 資深大律師和譚俊傑大律師帶領,代表答辯方出庭,成功反對律政署要求撤銷被告保釋的申請。

HKSAR v Ho Ho Ting, TMCCll94/2020(D4): 

在審訊中代表第4被告,成功就「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取得無罪判決,案件涉及一系列汽車修理工具。成功以「合理理由」作為辯護理由及挑戰證據鏈。

HKSAR v Cheung Wang Lok, ESCCI126/2020: 

在審訊中代表被告,就「抗拒警務人員」罪取得無罪判決,並獲得訟費。成功挑戰聲稱受害警員的可信度。

HKSAR v Lee Sheung Chun, STCC406/2020 (D2): 

在審訊中代表第2被告,就「襲警」罪取得無罪判決,並獲得訟費。成功以「自衛」作辯護理由並挑戰聲稱受害警員的可信度。

委任及公職
  • 香港大律師公會精神健康委員會主席
  • 香港大律師公會平等多元委員成員
  • 嶺南大學持續進修學院兼職講師
學歷
  • 法學士,倫敦政治經濟學院 (2016)
  • 心理學碩士,香港中文大學 (2017)
  • 法學專業證書,香港城市大學 (2018)
  • 輔導學社會科學碩士 (精神健康輔導專業) (2023年)
  • 教育碩士 (特殊需要、資優及輔導專修) (預計2025年)
語言

廣東話及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