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雋文

大律師

簡歷

黄大律師主要處理刑事案件。他曾代表當事人於各級法院進行各種刑事法律程序,包括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及各裁判法院等,且獨自或作副手處理不同類型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

  • 危險藥品罪行 (如製造、販運、管有危險藥物及第一類毒藥等)
  • 不誠實行為罪行 (如串謀欺詐、選舉舞弊、虛假陳述及偽造文書等)
  •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 (如違反逗留條件、違法接受僱傭工作等)
  • 關乎進出口事宜的罪行 (如輸入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處理應課税品等)
  • 工業及建築相關事宜的傳票 (如高處墮下、没提供安全帶等)
  • 青少年事宜 (如青少年照顧及保護令)
  • 公眾秩序罪行 (如暴動、非法集結、管有攻撃性武器等)性罪行(如猥亵侵犯、偷拍)
  • 交通罪行 (如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不小心駕駛、擅取車輛、拒絕提供呼氣、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
  • 三合會社團相關的罪行 (如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 暴力罪行 (如謀殺、搶劫、蓄意傷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毁壤、襲警、虐待兒童、普通襲撃等)

黄大律師累積不少涉及合約、人身傷亡、土地和誹謗等民事訴訟的訟辯經驗。

案件選例

審訊經驗 (經節選)

區域法院

  • 曾代表一名被控5项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吸毒器具及 第一類毒藥罪的客人,最終全數被判無罪釋放 (DCCC628/2020-獨自處理)

各裁判法院

  • 曾代表一名被控「違反逗留條件罪」的内地居民,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STCC 1521/2020-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位被控「管有攻撃性武器罪」的客人,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WKCC 1241/2020-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名被控「不小心駕駛罪」的職業貨櫃車司機,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WKS 1717/2020-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名被控2條「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的原居民,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TMCC 855/2020-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位被控「襲撃致造成身體傷害」的政府人員,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ESCC 925/2020- 由謝志浩大律師領導,作副手)
  • 曾代表一位被控以「襲撃警務人員」的客人,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STCC 1011/2020-獨自處理)
  • 曾同時代表兩名被控多項選舉欺詐罪的客人進行歷時15天的審訊 (ESCC 2067/2019-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名被控「處理應課税品罪(香煙)」的客人,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KTCC 130/2021-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名被控「非法集結罪」的客人,進行歷時11天的審訊,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WKCC 3189/2021-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名被控「不小心駕駛罪」的客人,以錯誤辩認車輛為辯護理由,最终被判無罪釋放 (ESS16879/2021-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名被控「欺詐罪」的客人,最終控方撤銷控罪(TMCC 767/2021-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名被控「危險駕駛罪」的職業司機,最终被判無罪釋放 (KCS 529875/2020-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名被控「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南亞人士,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WKCC 2262/2021-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名被控「普通襲撃」的女士,以自衛為辯護理由,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ESCC 624/2021-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名被控「没有對狗隻加以控制而狗隻在公眾地方咬傷人」的女士,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KCS 14155/2021- 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名被控「收受利益」的跨國公司經理,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DCCC 366/2021-由清洪資深大律師領導,作副手)
  • 曾代表一名被控「遊蕩罪」的學生,最終被判無罪釋放(WKCC3773/2021-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名被控「僱用非法勞工」的公司東主,最終被判表面證供不成立,無罪釋放 (STCC 66/2022-獨自處理)
  • 曾代表一名被控「交通意外後不顧而去」的紀律部隊成員,以不知道有意外發生為辩護理由,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TMS 14785-14786 /2021-獨自處理)
委任及公職
  • 香港大律師公會專業委員會 (刑事法律舆程序)委 (自2021年起)
  • 香港大律師公會常委會 (精神健康)委員 (自2021年起)
學歷
  • 香港中文大學法學專業證書學位 (2018)
  • 香港中文大學法學博士 (Juris Doctor) (2017) (首個法律學士學位、非論文課程)
  • 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士 (主修心理學)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