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律師主要處理刑事案件。他曾代表當事人於各級法院進行各種刑事法律程序,包括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及各裁判法院等,且獨自或作副手處理不同類型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
- 危險藥品罪行 (如製造、販運、管有危險藥物及第一類毒藥等)
- 不誠實行為罪行 (如串謀欺詐、選舉舞弊、虛假陳述及偽造文書等)
-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 (如違反逗留條件、違法接受僱傭工作等)
- 關乎進出口事宜的罪行 (如輸入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處理應課税品等)
- 工業及建築相關事宜的傳票 (如高處墮下、没提供安全帶等)
- 青少年事宜 (如青少年照顧及保護令)
- 公眾秩序罪行 (如暴動、非法集結、管有攻撃性武器等)性罪行(如猥亵侵犯、偷拍)
- 交通罪行 (如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不小心駕駛、擅取車輛、拒絕提供呼氣、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
- 三合會社團相關的罪行 (如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 暴力罪行 (如謀殺、搶劫、蓄意傷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毁壤、襲警、虐待兒童、普通襲撃等)
黄大律師累積不少涉及合約、人身傷亡、土地和誹謗等民事訴訟的訟辯經驗。